(2016)浙0305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秀芬与王祖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芬,王祖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05民初869号原告:王秀芬被告:王祖旺原告王秀芬与被告王祖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秀芬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王祖旺偿还原告本金14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5年6月20日起算至2016年9月20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王祖旺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王祖旺偿还原告本金13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6年9月20日起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王秀芬与案外人王永西系朋友关系。2015年5月份被告王祖旺向王永西借款,王永西介绍了��告王秀芬,由原告向被告出借资金14万元,并出具一份借款本金为14万元的欠条给原告,未约定利息。原告通过王永西向被告王祖旺交付了借款14万元。借款后,被告仅偿还1万元。2015年6月20日被告王祖旺再次向案外人王永西借款,王永西再次介绍了原告王秀芬,并由被告王祖旺出具一份《欠条》给原告,载明:“今借到王秀芬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借款人王祖旺”,仍未约定利息,前述14万元借款的欠条由被告收回。原告同意向被告出借资金16万元,但要求被告偿还前述借款后再向被告交付借款30万元。之后,被告并未偿还前述借款,原告亦未交付30万元借款。对于上述14万元的借款,被告在偿还1万元后剩余欠款至今分文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成诉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祖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秀芬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6年9月20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王祖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执行。审 判 员 郭灵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 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