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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民初27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南阳市文化路欧美博信宾馆用品与张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文化路欧美博信宾馆用品,张桂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2722号原告南阳市文化路欧美博信宾馆用品(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南阳市文化路519号第三玉器厂大门北侧。经营者王君慧,女,汉族,1977年9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宋春光、王安中,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桂,男,汉族,1981年8月11日生。身份证号吗411322198108142077。委托代理人于玲、王戈,河南盛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文化路欧美博信宾馆用品与被告张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南阳市文化路欧美博信宾馆用品于2016年10月25日以另寻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南阳市文化路欧美博信宾馆用品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阳市文化路欧美博信宾馆用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海涛代理审判员  孙伟玲代理审判员  魏拥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路馨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