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执290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行与王伟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行,王伟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290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江东路77号。诉讼代表人陈忠华,行长。被执行人王伟年(公民身份号码3301031964********),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伟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88418.23元(自2015年2月18日起计算至2016年2月16日,从2016年2月1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000元,诉讼费用人民币128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王伟年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中兴南路1幢2-603室房地产,拍卖所得款人民币905000元,扣除诉讼费、执行费外,申请执行人受偿人民币873379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限制高消费、向公安机关送达了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洪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方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