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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9执11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蒋海英与杨林、李国东、李存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海英,杨林,李国东,李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9执1105号申请执行人蒋海英,女,汉族,宁城第二宾馆负责人,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杨林,男,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李国东,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李存伟,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本院在执行蒋海英与杨林、李国东、李存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宁民初字第0532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履行。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景东审判员  王明军审判员  刘鹤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利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