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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终60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叶徐玮、张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徐玮,张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60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徐玮(曾用名叶徐威),男,199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睿,男,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上诉人叶徐玮因与被上诉人张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5)杭上商初字第2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徐玮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亦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叶徐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5)杭上商初字第280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瞿 静审 判 员 张 敏代理审判员 赵 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舒玮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