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民终60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叶徐玮、张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徐玮,张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60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徐玮(曾用名叶徐威),男,199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睿,男,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上诉人叶徐玮因与被上诉人张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5)杭上商初字第2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徐玮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亦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叶徐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5)杭上商初字第280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瞿 静审 判 员 张 敏代理审判员 赵 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舒玮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