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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2执5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刘传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传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2执558号公诉机关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刘传云。本院2016年4月22日作出的(2016)桂0302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传云交纳罚金10000元,本院于2016年8月8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刘传云银行、汽车、房产、社保并无发现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0302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6)桂0302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好成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张红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文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