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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149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广东惠华药业有限公司与广东华农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2016民终1495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惠华药业有限公司,广东华农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49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惠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志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锦林,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敏乐,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华农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蒋育燕,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广东惠华药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华农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5)穗黄法民二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东惠华药业有限公司因自身原因,于2016年9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东惠华药业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广东惠华药业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东惠华药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2951元减半收取为56475.5元,由上诉人广东惠华药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革花审判员  张朝晖审判员  练长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罗澜蔡静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