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执字第6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陈雪芬与广州市增城合峰纺织制衣厂、徐州合峰纺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雪芬,广州市增城合峰纺织制衣厂,徐州合峰纺织有限公司,岳亮,王继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6314号申请执行人陈雪芬,号码30551980031591。被执行人广州市增城合峰纺织制衣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市。诉讼代表人岳亮,该厂投资人。被执行人徐州合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法定代表人岳亮,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岳亮。被执行人王继梅。关于陈雪芬与广州市增城合峰纺织制衣厂、徐州合峰纺织有限公司、岳亮、王继梅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商终字第009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广州市增城合峰纺织制衣厂、岳亮、王继梅于2015年10月25日前支付陈雪芬货款153万元。二、陈雪芬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三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广州市增城合峰纺织制衣厂、徐州合峰纺织有限公司、岳亮、王继梅财产的查封。三、若广州市增城合峰纺织制衣厂、岳亮、王继梅未能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陈雪芬有权按照原审判决确定的金额即2384848.06元,扣除对方已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执行。四、徐州合峰纺织有限公司对于上述广州市增城合峰纺织制衣厂、岳亮、王继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各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纠葛。六、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8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868元,由陈雪芬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736元,减半收取为12868元,由广州市增城合峰纺织制衣厂、徐州合峰纺织有限公司、岳亮、王继梅负担。至期,因被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雪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384848.06元,申请执行费26248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既未到庭,又未履行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7月25日,本院依法派员至广州市对被执行人广州市增城合峰纺织制衣厂名下帐户进行续冻结,续冻结期限至2017年7月24日止。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该项冻结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另查,被执行人岳亮名下位于增城市新塘镇广园东碧桂园凤凰城凤鸣苑九十六街28号房产、王继梅名下位于增城市碧桂园凤凰城凤鸣苑八街9号房产,两处房产均设立大额抵押,已被多家法院查封,且不是本院首轮查封,暂不宜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广州市增城合峰纺织制衣厂、徐州合峰纺织有限公司、岳亮、王继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将依法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经查实的,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广州市增城合峰纺织制衣厂名下银行帐户,且均无大额存款。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将依法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并经查实的,申请执行人仍有依法重新申请执行的权利,从而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苏中商终字第00921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长安代理审判员 唐 韧代理审判员 吴龙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志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