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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知民初字第00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旭卡机电(启东)有限公司与东尚船舶配件(上海)有限公司、南通圣豪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旭卡机电(启东)有限公司,东尚船舶配件(上海)有限公司,南通圣豪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知民初字第0091号原告:旭卡机电(启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法定代表人:李琼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鹤飞,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尚船舶配件(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沈德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春海,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圣豪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法定代表人:徐首中。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波,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旭卡机电(启东)有限公司诉被告东尚船舶配件(上海)有限公司、南通圣豪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旭卡机电(启东)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旭卡机电(启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旭卡机电(启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000元,合计2650元,由原告旭卡机电(启东)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顾 华审 判 员  黄中华代理审判员  王立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