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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1民初26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德勇与周立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勇,周立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1民初2627号原告:张德勇,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周立民,男,成年,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原告张德勇与被告周立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张德勇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德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德勇负担。审判员  王晓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邢双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