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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执12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向海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润馨化学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海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润馨化学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1281号申请执行人向海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启东市。法定代表人殷建明,该××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润馨化学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政权,该××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向海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润馨化学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启商初字第003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上海润馨化学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向海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费用220000元,并支付自2012年3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日止、以所欠费用22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6242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上海润馨化学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信息,于2016年9月8日停止发放并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润鑫化学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在武船重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待此款结算后予以扣划。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熟时再申请恢复执行。现(2016)苏0681执1281号案件尚未执行到位26242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相关回执、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民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工程款也尚未到期结算,故无法处置。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启商初字第003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凭原执行依据和本终结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周 杰执行员 施 丁执行员 潘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德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