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3执18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允明与被执行人张圣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允明,张圣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3执1829号申请执行人:胡允明,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被执行人:张圣志,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执行胡允明与张圣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屋、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执行的债权数额为1100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冬明审 判 员 阮丽琴代理审判员 林惠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丽芩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