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3执4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与株洲市大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株洲市大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4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崔蓉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耀明。被执行人株洲市大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南路222号金帝商业广场22楼。法定代表人舒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市大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胡 艳审判员 刘 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文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