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32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2民初1265号原告李某,女,198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邯郸市邯山区马头工业城铁西五号院。被告张某,男,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杨红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