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81执9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谷占江与鲁翠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占江,鲁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935号申请执行人:谷占江,男,195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鲁翠良,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谷占江与被执行人鲁翠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5)讷商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鲁翠良名下财产,被执行人座落于西北街23组(房证号为:2013003023)的房屋已被本案查封,被执行人现无下落,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81执93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