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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1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施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1执310号被执行人:施新。被执行人施新犯危险驾驶罪涉罚金执行一案,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刑初字第00016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经查询银行存款等司法强制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施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其住所地南通市滨海园区一社村十六组未能查询被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家中居住的平房破旧。另查被执行人施新刑满释放后,却不知其去向,本院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本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施新列入失信人员。为避免本案的执行程序过分迟延,对被执行人施新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施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将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海燕审判员  张俊秋审判员  马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