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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冯定红与邵焰林、董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定红,邵焰林,董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3民初1731号原告:冯定红,男,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陆大明,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焰林,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董春梅,女,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定红与被告邵焰林、董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定红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定红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定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冯定红负担。审 判 长  马利平代理审判员  周 鑫人民陪审员  严春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江 苏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