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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民初46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赫艳龙与莫德力格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艳龙,莫德力格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2民初4672号原告:赫艳龙,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被告:莫德力格图,男,1992年12月4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主要负责人:刘桂茹,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丽,内蒙古法林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赫艳龙与被告莫德力格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被告莫德力格图申请追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赤峰市分公司)为共同被告,本院依法追加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赫艳龙、被告莫德力格图、人保财险赤峰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赫艳龙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停运损失2100元(按照日300元标准计算7天)。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1日21时,被告莫德力格图驾驶其所有的蒙DXXXX5号轿车沿赤峰市红山区园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附属医院前时,与其驾驶蒙DXXXX4号出租车同方向行驶时相撞,后蒙DXXXX5号轿车又与刘丽娟驾驶蒙DME909号小型普通客车同方向行驶相刮,造成一起交通事故。此次事故,赤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红山大队于2016年5月23日做出第201605120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莫德力格图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无责任,刘丽娟无责任。车辆定损两天后,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至2016年5月28日在天津一汽修车5天。蒙DXXXX5号轿车在人保财险赤峰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50万元)及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莫德力格图承认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应该由被告人保财险赤峰市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保财险赤峰市分公司承认原告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根据保险合同,该项损失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其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赫艳龙所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赤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红山大队于2016年5月23日做出第201605120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莫德力格图驾驶蒙DXXXX5号轿车与原告赫艳龙驾驶蒙DXXXX4号出租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原告现依该认定书主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故本案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予以调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之规定,据此确认被告莫德力格图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涉案机动车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率,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综上,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确定如下,由被告人保财险赤峰市分公司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赫艳龙主张的出租车停运损失费,属法律规定项下,数额按照出租车行业2015标准日290元予以计算7天为2030元。综上,由被告人保财险赤峰市分公司给付原告赫艳龙赔偿款20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赫艳龙赔偿款2030元;二、驳回原告赫艳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莫德力格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仲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佳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