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朱建军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6刑初491号公诉机关颍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建军,男,1997年8月1日出生,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3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19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1日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0月21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颍检公诉刑诉[2016]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建军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征得被告人朱建军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祝莎莎、李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建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朱建军在颍上县慎城镇解放南路“放羊人家面馆”饭店门口,发现被害人方某的一辆号牌为皖K×××××的黑色铃木豪爵牌踏板摩托车未锁,遂上前将该摩托车骑走。同年6月23日3时许,在颍上县慎城镇交通路的“味全老母鸡”饭店附近,被害人方某发现被告人朱建军正驾驶着自己丢失的摩托车,便将朱建军拦住,报警。案发后,该车被方某从公安机关领回。经颍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案发时该车价值人民币92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建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前科情况查询、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扣押清单、登记保存清单、发还清单等;被害人方某的陈述;颍上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查照片、提取笔录、提取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9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惩处。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被盗物品已退还给被害人、案发时被告人朱建军系在校学生等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对被告人朱建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建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江代理审判员 顾 伟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余晓琛附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