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2民初27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侯燕与周春林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燕,周春林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2民初2777号原告:侯燕,女,生于1989年2月27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光华,四川省合江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春林,男,生于1982年11月14日,汉族。关于原告侯燕与被告周春林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侯燕承担。代理审判员 田永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小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