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民辖终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甘肃兰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赵广学、赵广梅、兰州凤鑫建筑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肃兰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凤鑫建筑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民辖终1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兰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巨某某,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凤鑫建筑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娄某某,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赵某甲,男,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原审被告:赵某乙,女,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上诉人甘肃兰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6)甘0103民初5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合同约定管辖条款无效。本案案由应是买卖合同。原、被告住所地均在兰州市城关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英贞审 判 员 陈 磊代理审判员 芦 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小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