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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民初48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郑惠玉与王亦朱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玉,王某朱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4822号原告:郑某玉,女,193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林文法,福建海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朱,男,1959年4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俞敏,福建亚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受理了原告郑某玉与被告王某朱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余良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因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余良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俞财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