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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03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2016)辽1303民初658号普通程序撤诉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阳开发区连城机械有限公司,中标建设集团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03民初658号原告朝阳开发区连城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志星,董事长。被告中标建设集团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涛,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红。委托代理人乔媛园。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开发区连城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标建设集团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后现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朝阳开发区连城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4元减半收取35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罗景山审 判 员  朱晓琨人民陪审员  宋晓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崔海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