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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4民初34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某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某某,李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4民初3435号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一段4号。法定代表人:陈双全。委托代理人:彭李,系原告员工。被告:任某某,女,汉族,1983年7月9日出生。被告:李某,男,汉族,1981年4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仪陇农商银行)诉被告任某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仪陇农商银行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仪陇农商银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43元,由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蕊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