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4民初34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某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某某,李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4民初3435号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一段4号。法定代表人:陈双全。委托代理人:彭李,系原告员工。被告:任某某,女,汉族,1983年7月9日出生。被告:李某,男,汉族,1981年4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仪陇农商银行)诉被告任某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仪陇农商银行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仪陇农商银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43元,由原告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蕊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