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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3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许建华与湖北古马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建华,湖北古马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3执6-1号申请执行人:许建华。被执行人:湖北古马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河口镇文化体育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马先强。申请执行人许建华申请执行湖北古马服饰有限公司一案,本院(2015)鄂西塞督字第00003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西塞督字第00003号支付令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玉萍人民陪审员  刘 进人民陪审员  周 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