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3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许建华与湖北古马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建华,湖北古马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3执6-1号申请执行人:许建华。被执行人:湖北古马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河口镇文化体育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马先强。申请执行人许建华申请执行湖北古马服饰有限公司一案,本院(2015)鄂西塞督字第00003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西塞督字第00003号支付令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玉萍人民陪审员 刘 进人民陪审员 周 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