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91民初16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商得菊与颜丙明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得菊,颜丙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91民初1604号申请人:商得菊。委托代理人陈蓉,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振,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颜丙明。申请人商得菊与被申请人颜丙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商得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颜丙明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颜丙明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玉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同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