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02民初2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池州市圣火广告有限公司与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州市圣火广告有限公司,储诚学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02民初2607号原告:池州市圣火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城北花园A3幢111号。法定代表人:舒某,该公司经理。被告:储诚学,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原告池州市圣火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储诚学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池州市圣火广告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州市圣火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池州市圣火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长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洪新宇附本案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