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02执8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倪佩碧诉四川省德福隆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佩碧,四川省德福隆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02执860号申请执行人:倪佩碧被执行人:四川省德福隆实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中民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倪佩碧申请执行四川省德福隆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也无房产、车辆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卫东审判员 罗 忠审判员 曾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