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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39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李卫娜与金治照、青岛欧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娜,金治照,青岛欧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3990号原告李卫娜,女,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委托代理人邵林,莱西天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治照,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人,现住莱西市。被告青岛欧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卫娜与被告金治照、青岛欧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卫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旭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倪翠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