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执17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夏越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越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174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望海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勤,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俊祥,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夏越萍,女,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村民,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台农商行”)与被执行人夏越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2015)东灶商初字第01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夏越萍共欠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以本金18000元从2008年6月30日起至2008年11月15日止按照月利率10.95‰计算,从2008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18000元在原利率10.95‰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此款由被告夏越萍于2015年8月18日归还本金5000元(已履行);于2015年12月30日前归还本金10000元;于2016年3月31日前归还本金3000元及下余相应利息;如被告夏越萍有一期不能按期足额履行本调解协议约定的给付义务,则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夏越萍未履行的全部本息(已履行部分相应扣减)。因被执行人夏越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东台农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夏越萍送达执行通知书,查询了金融、车辆等相关登记部门,除发现被执行人夏越萍有4000余元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夏越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东台农商行明确表示不需要对夏越萍的银行存款采取强制措施,并与被执行人夏越萍达成分期履行还款协议,被执行人夏越萍按照和解协议已履行4000元,本案尚有未执行到位的款项。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东台农商行确认被执行人夏越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终本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夏越萍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夏越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东台农商行与被执行人夏越萍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彬彬代理审判员 徐惠琴代理审判员 钱海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