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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民初23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尹长城与邱文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长城,邱文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2397号原告尹长城被告邱文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尹长城与被告邱文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长城于2016年10月25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长城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长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440.00元,由原告尹长城负担。审 判 员 姜 银人民陪审员 李 剑人民陪审员 段青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