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3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李旭东诉刘铁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旭东,刘铁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23民初1092号原告:李旭东,男,1975年4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华君,男,1954年6月12日生,满族。被告:刘铁伟,男,1981年5月15日生,满族,无职业。原告李旭东与被告刘铁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华君、被告刘铁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被告赊购原告鹿茸,拖欠原告货款573776.80元。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给付原告部分货款,尚欠原告货款183776元没有给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原告诉讼请求被告给付拖欠货款183776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欠款数额不清楚。我经亲属介绍去原告公司购货进行加工。但货物赔钱,当时找到原告,原告说用下次货物抵款。当我再次找到原告要求进货的时候,原告要求我还上次的余款再提供货物。暂时没有钱,还不上,外出打工挣钱才能还。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经销参茸土特产品的业主。2014年5月31日被告赊购原告鹿茸价款573776.8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后被告给付原告部分货款,尚欠183776元。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给付货款183776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据一张和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卷为凭。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和本院的审查核实,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鹿茸款183776元的事实成立。被告应给付原告货款,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铁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旭东鹿茸款18377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7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立辉人民陪审员 马海艳人民陪审员 许丽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史一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