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2执10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孔祥汇、苗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祥汇,苗勇,江飞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2执1034号申请执行人孔祥汇,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苗勇,男,1978年10月31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江飞儿,女,1979年11月1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苗勇名下车辆下落不明,两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皆难以处置,为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902执103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富军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