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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刑更20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罪犯张学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学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2052号罪犯张学成,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人,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4日作出(2007)铁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张学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宣判后,该犯同案他犯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2日作出(2007)辽刑三终字第2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3月1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4年6月3日经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大审刑执字第5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刑期至2025年3月31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检察机关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均派员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机关认为,罪犯张学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4次,表扬1次。获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张学成的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学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学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6年4月1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微审判员 夏 红 军审判员 张 真 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丰 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