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2366号
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徐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钰,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李莹,住吉林省桦甸市。
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元
代理
审判员 董 慧
代理
审判员 李海波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书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