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2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毕阳光申请执行四川惠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阳光,四川慧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2执722号申请执行人毕阳光,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23日,四川渠县人,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四川慧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饶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毕阳光与四川慧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在2017年1月20日之前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3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也巧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郝德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 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