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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执8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陕西东风海印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克伦特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东风海印刷有限公司,深圳市克伦特印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8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东风海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延利。被执行人深圳市克伦特印刷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继光。申请执行人陕西东风海印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克伦特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雁民初字第008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深圳市克伦特印刷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主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深圳市克伦特印刷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20107元人民币。其中执行案款19908元及执行费199元。现本院将案款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陕西东风海印刷有限公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3执892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代理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