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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民初30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黄更益与许益国、李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更益,许益国,李苏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3民初3085号原告:黄更益(曾用名黄更叶),女,196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阜宁县。被告:许益国,男,196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阜宁县。被告:李苏琴(系被告妻子),女,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阜宁县。原告黄更益诉被告许益国、李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更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益国、李苏琴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更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75397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从2004年8月15日至2008年8月15日按照月息1.5分计算4年的利息28800元,本息合计68800元。事实与理由:2004年8月15日,被告许益国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4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5%。2008年原、被告双方结算利息后,被告合计欠原告人民币75397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一直未有还款。因被告许益国、李苏琴系夫妻关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许益国未作答辩,但庭前法院与其电话联系,其向法庭陈述称,差欠原告黄更益75397元属实,与李苏琴的夫妻关系也属实。我现在与妻子均在外打工,经济困难,春节回家后将还部分借款。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苏琴未作答辩。原告黄更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被告许益国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和借条一份,原告的户口登记表。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4年8月15日,被告许益国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40000元。2008年8月15日,被告许益国向原告出具利息结算清单和借条各一份。利息清单载明:04年8月15日到05年8月15日,利息7200;05年8月15日到06年8月15日,利息8142;06年8月15日到07年8月15日,利息9363;07年8月15日到08年8月15日,利息10692。利息35397+本金40000。被告出具的借条载明:借到黄更叶(益)手现金柒万伍仟叁佰玖拾柒元(¥75397)。据许益国。08.8.15。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能履行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合法借贷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许益国向原告黄更益借款40000元,后未能偿还,经原告催要后,被告于2008年8月15日向原告出具75397元借条1份及利息清单1份,证实原告向其出借款项40000元及按月息1.5分计算利息的事实,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28800元的诉讼请求,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许益国、李苏琴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许益国、李苏琴对上述债务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益国、李苏琴偿还原告黄更益(黄更叶)借款40000元及利息28800元,本息合计688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6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许益国、李苏琴负担1600元,原告黄更益负担8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审 判 长  蔡保新人民陪审员  陈 玲人民陪审员  朱云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陈 希书 记 员  顾彬彬附录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