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湟执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江阴市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市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湟执字第815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伟,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执行标的:31818968元。申请执行人江阴市石油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桂鲁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2015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一直处于停产状态,无法履行给付义务,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银行亦无存款,待其恢复生产后可恢复执行。现本案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5)湟执字第81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景春审 判 员  梅 丽代理审判员  马 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桂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