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44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赵全艺与郑建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郑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4412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柯某某,系原告之子。被告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郑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8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还原告391元,剩余39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方 圆代理审判员 杨怀周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肖 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