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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志刚与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刚,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刚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2010)宽民重初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志刚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内蒙古神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到期债务14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旭光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王子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丛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