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民初60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宁波市斯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与王式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斯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王式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6039号原告:宁波市斯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595395952E),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怡惠路456号。负责人:周雅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崇兴,浙江跃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益挺,浙江跃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式宏,男,197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海县。原告宁波市斯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为与被告王式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宁波市斯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宁波市斯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斯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斯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鹏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爱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