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04执恢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滕少民等汽车消费借款合同追索垫付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滕少民,王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4执恢93号申请执行人润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滕少民,男,汉族,1963年10月3日出生,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王志,男,汉族,1979年11月15日出生,住济南市。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汽车消费借款合同追索垫付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12日作出的(2007)槐民初字第26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104执恢9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千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