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1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郭建兵申请梁玉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兵,梁玉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309号申请执行人郭建兵。被执行人梁玉录。本院在执行郭建兵申请梁玉录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建兵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31民初8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善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路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