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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1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郭建兵申请梁玉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兵,梁玉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309号申请执行人郭建兵。被执行人梁玉录。本院在执行郭建兵申请梁玉录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建兵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31民初8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善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路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