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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民初35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延安金华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安金华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3578号原告:延安金华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塔区李渠镇杨兴庄汽车城8号。法定代表人:邵兴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续铮铮,男,汉族,1977年1月7日出生,大专文化,延安金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理。被告:王珏,男,汉族,1984年2月6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安金华宝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安金华宝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安金华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安金华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原告延安金华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实际负担25元。审判员  杨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郝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