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1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志凯与石首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凯,石首市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081行初6号原告陈志凯,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住石首市。委托代理人肖良平,男,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首市环境保护局。地址:石首市笔架山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向阳,系该局局长。原告陈志凯诉被告石首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志凯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志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陈志凯承担。审 判 长 周 宏审 判 员 王爱民人民陪审员 陈礼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