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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1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志凯与石首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凯,石首市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081行初6号原告陈志凯,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住石首市。委托代理人肖良平,男,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首市环境保护局。地址:石首市笔架山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向阳,系该局局长。原告陈志凯诉被告石首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志凯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志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陈志凯承担。审 判 长  周 宏审 判 员  王爱民人民陪审员  陈礼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