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9执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辉与朱成秀、朱成福、薄海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辉,朱成秀,朱成福,薄海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9执1013号申请执行人李辉,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朱成秀,男,汉族,居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朱成福、男,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建平县。被执行人薄海飞,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本院在执行李辉与朱成秀、朱成福、薄海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29民初185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履行。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景东审判员 王明军审判员 刘鹤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利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