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财保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郭旭与张玲娜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旭,张玲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财保202号申请人:郭旭,女,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被申请人:张玲娜,女,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人郭旭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玲娜所有的坐落于怀远县团结桥顺河农贸市场步行街3#158-2房屋一套(房地权怀私字第××号),并已提供申请人郭旭所有的坐落于怀远县涡北新区圣泉大道北侧禹都雅苑12号楼3202房屋一套(房地权证新城区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郭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玲娜所有的坐落于怀远县团结桥顺河农贸市场步行街3#158-2房屋一套(房地权怀私字第××号)。查封期间交由张玲娜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二、查封申请人郭旭所有的坐落于怀远县涡北新区圣泉大道北侧禹都雅苑12号楼3202房屋一套(房地权证新城区字第××号)。查封期间交由郭旭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徐爱国审判员 宋家武审判员 王胤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皖0321财保136号之一申请人:李道票,男,1974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马城镇庙前新村352号,身份证号码340321197406091917。被申请人:刘广桂,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荆芡乡支湖村刘郢21号,身份证号码340321196311073578。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皖0321财保136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被申请人刘广桂所有的“皖C×××××”号“江铃”牌轻型厢式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杨祖义所有的“皖C×××××”号“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现因“皖C×××××”号“江铃”牌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张素勇提供20000元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广桂所有的“皖C×××××”号“江铃”牌轻型厢式货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徐爱国审判员宋家武审判员王胤胤二○一六年八月一日书记员张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