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3民初122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天津振辉印刷设备有限公司诉泰吉新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振辉印刷设备有限公司,泰吉新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3民初12224号原告天津振辉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7号1号楼509-90。法定代表人付正芹,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学义,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被告泰吉新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金马开发区南路一号。法定代表人施俊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蕾,女,1978年1月18日出生,泰吉新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振辉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吉新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振辉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泰吉新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振辉印刷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振辉印刷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六百四十六元,由原告天津振辉印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高丽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爱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