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2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吴文帆与成都诚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皇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帆,成都诚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皇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2民初217号原告:吴文帆,男,生于1971年9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波,四川融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诚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向雪莹。被告:四川皇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理人:曾国俊。原告吴文帆与被告成都诚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皇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吴文帆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文帆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文帆撤诉。案件受理费2074元,减半收取计1037元,由原告吴文帆负担。审 判 长 王雅琴人民陪审员 郑 丽人民陪审员 罗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文 雯 微信公众号“”